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94.2.24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94.3.10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94.9.15 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4.12.14 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95.09.21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95.10.12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5.10.25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97.10.16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10.22.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97 年 12 月 18 日台技(二)字第 0970250696 號函教育部同意備查
103.05.15 ㄧ 0 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過
105.02. 25 ㄧ 0 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03.09 一 0 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為妥善管理及運用本校受贈收入,特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訂定本校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受贈收入係指本校無償收受之現金、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少。

三、受贈收入之收支會計帳務處理依教育部所頒「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一致規定」辦理。

四、本校辦理受贈收入業務,應開立受贈收據或證明,並完成下列程序:

  1. (一) 受贈收入為現金者,應全數納入本校校務基金專戶。
  2. (二) 受贈收入為現金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者,應確實點交或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依財務登錄作業程序處理,由學校管理及使用單位每年實施定期盤點及不定期抽查。
  3. (三) 至少每六個月應將捐贈者名稱或姓名、內容物、時間及用途於學校網站公告,惟捐贈者不願公佈名稱或姓名者,得僅就其他部份公告之。

五、本校收受之捐贈,應全數撥充校務基金,未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由本校統籌運用,收受指定用途之捐贈,

  1. 其用途應與學校校務有關。本校收受之捐贈,不得與贈與人有不當利益之連結,對於熱心捐贈者,得予以適當之獎勵。

六、未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由學校統籌運用,其運用範圍為:

  1. (一) 編制內教師人員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之薪資。
  2. (二) 講座經費支應。
  3. (三) 教師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支應。
  4. (四) 出國旅費支應。
  5. (五) 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全時租賃。
  6. (六) 新興工程支應。
  7. (七) 自償性債務支出之舉借。
  8. (八) 其他與推動校務發展有關之經費。

七、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應提撥百分之五由學校統籌運用,但辦理研討會及贊助學生社團活動、獎助學金、急難救助用途之捐款收入,則免予提撥。

八、由各行政一級單位及系所募款之收入(均應由學校統一製據收納),其提撥比例如下:

  1. (一) 捐贈行政一級單位之受贈收入,應提撥百分之二十由學校統籌運用,其餘百分之八十做為行政一級單位發展之用。
  2. (二) 捐贈系所之受贈收入,應提撥百分之二十由學校統籌運用,其餘百分之八十做為系所發展之用。

九、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變更用途時須經原捐贈者同意,但捐贈者無法聯絡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變更用途:

  1. (一) 捐贈用途已不存在者。
  2. (二) 捐贈後無特殊原因連續五年未支用者。
  3. (三) 捐贈目的已完成者。

十、受贈收入之收支情形,由各項捐贈收入之主管人員,經費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負責其執行預算、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任,會計室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

十一、受贈收入之收支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十二、受贈收入之經費收支預、決算表,應由會計室併同本校各項財務收支報表送教育部備查,並依規定公告。

十三、本校各單位辦理第六點所述各項經費支用項目時,均應依本校所訂之各項經費支用原則、標準及程序辦理,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最後異動時間:2022-10-14 下午 04: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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