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本校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第 二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一、關於學校教學、研究及推廣所需財源之規劃。
  2. 二、關於校區建築及工程興建所需財源之規劃。
  3. 三、關於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
  4. 四、關於校務基金開源措施之審議。
  5. 五、關於校務基金經濟有效節流措施之審議。
  6. 六、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
  7. 七、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投資取得之收益等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8. 八、其他關於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

第 三 條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

第 四 條本會委員任期兩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

第 五 條本會由校長任召集人,主持會務,會議時任主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聘任之。

第 六 條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校內現有人員派兼為原則。但為使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發揮最大經濟效益,

  1. 得進用專業人員若干人,其權利、義務、待遇與福利於契約中明定之。
  2. 前項人事及行政費用,由校務基金中非屬政府編列預算撥付之經費支應。

第 七 條本會視任務之需要,分設下列各組辦事:

  1. 秘書組—負責執行秘書工作及規劃校務基金開源節流辦法。
  2. 募款組—負責校友及工商團體及外界捐款事宜。
  3. 場地設備組—負責場地設施及其收費標準。
  4. 財務調度組—負責資金財務調度。
  5. 各組負責人員由召集人遴選委員兼任之。

第 八 條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1.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
  2. 本會召開會議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第 九 條本會委員在任期中因出國進修、職務變動或其他因素而不克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

  1. 得由召集人視需要遴聘委員遞補之,遞補委員之任期以原任期為準。

第 十 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國立大學校院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最後異動時間:2022-10-14 下午 04: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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