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接受捐贈獎勵辦法
95.09.21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5.14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5.26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109.5.14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5.26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第 一 條本校為感謝熱心捐助人士或團體,特依據本校捐贈收入之收支管理辦法
第五條規定訂定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接受捐贈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凡對本校及所屬單位之捐贈,包括設立學術講座、購置設施、興建建築物、捐贈資金或其他資產者,依本辦法辦理。非以現金或約當現金捐贈本校者,其價值應經公正客觀之鑑價。
第 三 條捐贈財物價值達新台幣伍萬元以上者,並得依下列方式致謝:
- 一、捐贈新台幣伍萬元以上未滿壹拾萬元者,致贈感謝狀。
- 二、捐贈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未滿伍拾萬元者
- 1.致贈感謝狀。
- 2.致贈本校圖書館榮譽之友借閱證一張,為期一年。
- 3.致贈貴賓汽車識別證一張,可在本校校園內免費停車,為期一年。
- 三、捐贈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未滿貳佰萬元者
- 1.致贈感謝牌一座。
- 2.致贈本校圖書館榮譽之友借閱證二張,為期一年。
- 3.致贈貴賓汽車識別證二張,可在本校校園內免費停車,為期一年。
- 四、捐贈新台幣貳佰萬元以上未滿伍佰萬元者
- 1.致贈感謝牌一座。
- 2.芳名鑄刻於芳名錄適當之位置。
- 3.致贈本校圖書館榮譽之友借閱證二張,本人持用 20 年有效。
- 4.致贈貴賓汽車識別證一張,可在本校校園內免費停車,為期五年。
- 5.得指定本校講堂、體育教室、會議廳或演講廳冠以捐贈人之名或由捐贈人命名。
- 五、捐贈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上者未滿壹仟萬元者
- 1.致贈感謝牌一座。
- 2.芳名鑄刻於芳名錄適當之位置。
- 3.致贈本校圖書館榮譽之友借閱證三張,本人持用 20 年有效。
- 4.致贈貴賓汽車識別證一張,可在本校校園內免費停車,本人持用 20 年有效。
- 5.得指定本校適當之建物樓層,冠以捐贈人之名或由捐贈人命名。
- 六、捐贈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者
- 1.致贈感謝牌一座。
- 2.芳名鑄刻於芳名錄適當之位置。
- 3.致贈本校圖書館榮譽之友借閱證三張,本人持用 20 年有效。
- 4.致贈貴賓汽車識別證一張,可在本校校園內免費停車,本人持用 20 年有效。
- 5.得為建築物冠以捐贈人之名或由捐贈人命名,如有特殊情況,提由主管會報決定。
- 七、有關建築及空間之命名,須經雙方同意後實施。
- 八、團體名義所為之捐贈,得由該團體指定一位代表人員享有應得之禮遇。
- 九、凡累積捐贈之總金額達上述各款標準者,均照上列規定致謝。
- 十、為昭公信,本校將依捐贈者之意願,定期公告於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訊之捐款芳名錄。
- 十一、凡捐贈金額達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之給獎標準者,另報請教育部褒獎。
第 四 條對本校捐贈有特殊貢獻者,得由校長授予為本校榮譽校友。
第 五 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公布施行並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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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捐贈獎勵辦法修正後全文
最後異動時間:2022-10-14 下午 04:46:29